大多數企業主和公司高階主管都熟悉兩種傳統的訴訟收費模式:純計時收費和純風險代理費。每種模式各有明顯的優點與缺點。然而,在複雜的商業訴訟中——尤其是同時涉及積極主張與防禦性反訴的爭議——兩種傳統模式都未必始終理想。
這正是混合式風險代理模式的用武之地:它是一種務實的折衷方案,結合較低的計時費用與以成功為基礎的風險代理費部分。此架構旨在協調律師與客戶的財務激勵,使訴訟策略由商業現實而非計費機制所驅動。
傳統計時收費:優點與疑慮
在傳統計時收費模式下,客戶須為律師投入的時間付費,不論案件結果如何。這仍是商業訴訟中最常見的架構,因為結果可能存在不確定性,且損害賠償額在一開始可能難以量化。
計時收費的優點
- 周延的訴訟策略:律師可以投入大量時間和資源處理案件,從而進行積極的證據開示、動議程序、專家工作及審判準備。
- 更適合複雜或防禦性案件:許多商業爭議主要涉及對抗請求,而非追討金錢。純風險代理安排甚少適合防禦性訴訟。
- 訴訟決策的彈性:律師較不會因自身承擔的財務風險而受到提早和解的壓力。
客戶對計時收費的疑慮
計時收費有一項容易被忽略的根本優點:它會就律師在案件每個階段作出正確處置給予報酬。當需要提出動議、推進證據開示或進行證人訊問時——律師沒有任何財務理由草率行事。工作得以完成,因為工作有相應報酬。這種努力與報酬之間的一致性,在複雜訴訟中確有重大價值。
然而,其限制確實存在:並非每位客戶都能在長期爭議中持續負擔全額計時收費對現金流的要求。複雜商業訴訟的法律費用在案件進入審判前便可能高達數十萬美元,而對許多企業——即使資本充裕的企業——而言,這種持續的每月支出會造成與案件實體優劣無關的壓力。
- 預算不確定性:訴訟成本可能難以預測,這對中小型企業而言尤其難以管理。
- 和解的經濟壓力:即使請求權有力,若法律費用不斷攀升,追訴也可能在經濟上變得困難,迫使客戶接受不足的和解方案;這並非案件薄弱,而是帳單難以持續負擔。
- 對效率低落的擔憂:客戶可能擔心計時收費會鼓勵不必要的工作或拖延訴訟;不過在實務上,管理良好的委任關係及明確的預算預期可減輕此一疑慮。
傳統風險代理費:優點與疑慮
在純風險代理費安排下,律師僅在成功時收取賠償或追償金額的一定比例。此安排常用於原告方訴訟,例如人身傷害案件,或損害賠償明確的單純違約案件。
風險代理費的優點
- 降低前期成本:客戶無須支付高額的初始法律費用,便可提出請求。
- 共同承擔風險:律師與客戶一同承擔重大財務風險。
- 結果導向的激勵:律師報酬完全取決於能否取得追償。
純風險代理架構的潛在缺點
- 案件全程的工作激勵扭曲:普遍的看法是,風險代理費會促使律師提早和解。實際上,這種動態往往比此更令人擔憂。由於律師不會就投入的時間獲得報酬,在訴訟初期和中期進行周延工作的財務激勵有限——包括真正建立談判籌碼的證據開示、動議程序和案件發展工作。相反地,案件可能在律師投入極少的情況下延宕,直至審判前夕,迫近的聽審壓力才迫使各方坐上談判桌。屆時,客戶被催促接受可能遠低於案件價值的和解方案——並非案件薄弱,而是案件從未得到充分發展。矛盾的是,風險代理安排也可能使案件比必要時間更長,因為在案件尚未產生和解壓力的階段,律師沒有激勵去推動有效率的解決。
- 選擇性承接案件:損害賠償額大的有力案件較可能被承接,而較小但正當的爭議可能難以找到代理人。
- 對防禦性訴訟的適用性有限:若主要目標是避免責任而非取得損害賠償,風險代理架構就更難適用。
- 資源配置的疑慮:部分採風險代理的律所,除非潛在收益明確足以合理化成本,否則可能限制對昂貴訴訟工作的投入。
- 商業爭議中的優先事項不一致:純風險代理安排最常被低估的限制,或許在於其完全以金錢追償為校準基礎。然而在商業訴訟中,客戶真正的目標往往不是金錢:保護營業秘密、維持關鍵商業關係、維護公司聲譽、保持業務持續性,或遏止未來的不當行為。風險代理架構不會讓律師在任何這些結果中擁有財務利益。律師受到激勵的是盡可能提高支票上的金額——而不是保護客戶品牌、維持營運,或讓企業處於長期成功的位置。
混合式風險代理模式
混合式收費安排結合較低的計時收費與以成功為基礎的風險代理費或績效獎金。其設計目的在於平衡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風險。
架構範例
| 架構類型 | 運作方式 | 最適用於 |
|---|---|---|
| 降低計時費率+風險代理比例 | 客戶支付低於標準市場費率的計時費率,另加上取得的追償或節省金額的一定比例。 | 原告方商業請求;客戶希望降低每月支出,但律所需要部分保證收入以支應複雜的證據開示。 |
| 被告方成功費 | 客戶支付降低的計時費率,並支付與特定結果掛鉤的獎金(例如駁回、有利和解,或請求損害賠償的既定減額)。 | 針對高額風險請求進行抗辯,而主要目標是降低風險。 |
| 原告與交叉起訴情況 | 一種混合方法,律所在較低費率下為客戶進行抗辯,同時就積極的交叉請求採部分風險代理。 | 被告同時擁有積極請求權的複雜爭議,需要兼顧進攻與防禦策略。 |
認知問題:為何收費架構會影響客戶信任
即使暫且不論上述架構性的激勵問題,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安排都帶有持續存在的利益不一致觀感,無論該疑慮是否確有依據,都可能侵蝕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在計時收費下,客戶可能開始懷疑每一封電子郵件、每一次電話會議及每一項研究工作是否確有必要——或者計費時間是否比所需時間更長。這種懷疑不需要任何實際的不當行為。它只是律師因投入更多時間而從中獲得財務利益之架構的自然結果。即使勤勉、合乎倫理且有效率工作的律師,也會面對這種觀感,而它可能悄然削弱客戶對這段關係的信心。
在風險代理收費下,情況則相反。客戶可能擔心律師沒有在案件中投入足夠的時間和心力——由於律師管理一組風險代理案件,並將有限注意力分配給最接近解決的案件,因此可能有所草率。再次強調,這種觀感不需要任何實際的疏忽。它是律師報酬與投入時數脫鉤之架構的自然結果。
設計完善的混合式安排可同時減少這兩種觀感。由於客戶支付具有實質意義的計時費用,他們知道律師有直接的激勵去完成工作。由於律師同樣對結果有利害關係,客戶知道律所並非對結果漠不關心。任何一方都難以可信地指責另一方在操弄架構,而這種相互問責通常會形成更透明、更具協作性的關係。其結果不僅是更佳的訴訟經濟效益——整體客戶滿意度也更高。
商業訴訟的真正目標不一定是一張支票
這一點值得強調,因為它經常被忽略。當企業面臨訴訟——無論身為原告或被告——金錢結果很少是唯一攸關事項,且往往甚至不是最重要的事項。一家公司起訴前員工侵占營業秘密時,可能更在意止損及向市場發出訊號,而非最終獲判的損害賠償。一家企業抗辯違約請求時,最關心的可能是維持與關鍵供應商的關係,或保護其公開聲譽。股東爭議可能完全取決於日後由誰控制公司,而非有多少金錢易手。
純風險代理安排在架構上對所有這些事項視而不見。律師的報酬與一項變數掛鉤:金錢追償的數額。這會造成一種微妙但影響重大的不一致。採純風險代理的律師,沒有財務激勵去採取保護客戶聲譽、盡量減少營運干擾,或讓企業處於長期成功位置的訴訟策略——除非這些結果同時恰好能最大化金錢追償。在許多商業爭議中,情況並非如此。
相比之下,計時收費會就為實現客戶實際目標所需的全範圍工作向律師給付報酬——而不僅是能轉化為損害賠償數額的工作。混合式架構在此基礎上加入績效部分,可依客戶最重視的結果來定義,無論是有利的禁制令、保護公司聲譽的保密和解,還是遏止未來不當行為的判決。
混合式架構為何能更妥善協調激勵機制
混合式模式為公司客戶提供數項明確優勢:
- 共同投資於結果:客戶分擔訴訟成本,確保其持續投入策略;同時,律所的經濟激勵與成功直接掛鉤。
- 促進適當的人力配置與投入:由於律師可就複雜商業爭議所需的大量工作獲得報酬,法律團隊在必要時能充分訴訟,不受純風險代理模式的資源限制。
- 減輕客戶的財務壓力:較低的每月法律支出有助於企業在長期訴訟期間保留現金流及營運資金。
- 促成平衡的決策:任何一方都不會僅因計費時數或僅因快速解決而受到激勵。這有助於作出具策略性且在經濟上合理的訴訟決策。
- 支持非金錢目標:由於計時部分會就律師的全範圍工作給付報酬,律所可採取保護客戶聲譽、商業關係及長期商業利益的策略——而不僅是最大化損害賠償的策略。
混合式模式適用良好的情況
雖然並非每個案件都適合,混合式收費架構在下列情況尤其有效:
- 商業合夥人及股東爭議
- 營業秘密及不公平競爭案件
- 具有相互競爭請求的商業合約爭議
- 同時涉及損害賠償風險與積極追償的案件
- 中型商業訴訟:全額風險代理對律所可能不切實際,但全額計時收費對客戶負擔過重
訂立混合式收費協議前的重要考量
在同意混合式架構前,客戶與律所都必須審慎評估案件。案件強度至關重要——並非每項爭議都適合採混合式收費。客戶目標同樣重要;有些客戶優先考慮將即時成本降至最低,另一些則優先考慮最大追償或積極抗辯,而不論前期支出。
溝通與透明度至關重要。收費架構應在委任協議中明確界定,並應及早討論對人力配置、預算及訴訟策略的期望。訴訟本質上存在不確定性,即使有力案件也伴隨風險。混合式安排有助於更均衡地分擔該風險。
Tajima LLP 的方法
在 Tajima LLP,我們著重於商業現實。我們相信訴訟應在經濟上對客戶合理。雖然我們提供具策略性、隨時準備審判的代理服務,並在必要時願意積極訴訟,我們也提供彈性的收費架構,依爭議性質、客戶的財務目標及案件的具體風險概況量身設計。
我們以夥伴關係的思維看待客戶關係。律師與客戶的關係應包含一致的激勵機制,以及共同致力於實現最佳商業成果。
結論
商業訴訟沒有一體適用的收費模式。純計時收費與純風險代理安排各有其適用之處,但混合式收費架構可提供更佳的一致性、更妥善的風險分擔、更大的彈性及更有效率的訴訟經濟效益。企業應審慎評估收費架構,並與同時了解訴訟策略和商業現實的法律顧問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