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相較原告最初和解要求的降幅
Tajima LLP 代理一家加州企業;該企業因未對起訴狀作出回應而被書記官登記缺席,面臨一項六位數請求。原告正準備聲請缺席判決,客戶面臨在未就案件實體作出裁決的情況下敗訴的可能。
挑戰
該企業主當時正接受嚴重疾病的治療,並合理但錯誤地認為保險公司的代表正在處理抗辯事宜。Tajima LLP 首先請求雙方約定撤銷缺席登記。原告拒絕後,本所聲請救濟,並說明導致未能及時回應的情況。
讓案件回歸實體審理
提出動議後,原告改變立場,同意撤銷缺席登記。原先預定的缺席程序自庭期表中撤除,客戶獲准提交對起訴狀的答辯。
該結果改變了案件的談判籌碼。原告不能再依賴程序上的勝利,而必須透過訴訟證明責任及損害賠償。
重新界定損害賠償
原告對案件的六位數估值,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精神損害賠償。Tajima LLP 主張,依據卷宗所支持的過失及契約相關理論,該部分損害並不可請求。證據亦未能證明原告替代理論所需的故意不當行為。
將該部分自分析中排除後,其餘的實際支出及其他實際損害有限。Tajima LLP 透過聚焦式證據開示檢驗所主張的潛在賠償範圍,並在整個協商過程中持續就損害賠償問題施壓。
解決結果
案件接近尾聲時,Tajima LLP 向原告送達證詞錄取通知,以在宣誓下檢驗其主張。該通知促成加速的和解協商,期間原告大幅降低其要求至客戶可接受的水準。
本案以較原告最初和解要求低逾 85% 的金額解決,條件為客戶所接受,並包括全面解除責任及具既判力的駁回。
此結果反映出嚴謹的抗辯策略:恢復客戶就案件實體進行訴訟的能力、找出證據及準據法所能支持的損害賠償,並依據經得起檢驗的紀錄進行談判。
過往結果不保證會有類似結果。每一案件均取決於其個別事實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