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最近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 OpenAI 及數名前員工。起訴狀指稱,前 Apple 員工取得與硬體開發、AI 及產品策略相關的機密資訊,並利用該等資訊使 OpenAI 的競爭性企圖受益。現階段這些指控尚未獲證實,被告將有機會作出回應。
本案值得關注之處不僅在於涉及的名稱,更在於其事實模式:關鍵員工離職加入競爭對手,前雇主主張其機密資訊也隨之流出。我經常看到這種情況在科技公司、律師事務所、金融服務公司、製造商及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發生。Apple 案的利害關係極大,但其中的法律問題,與我們就在洛杉磯處理、涉及規模小得多公司的爭議完全相同。
為何員工離職會產生營業秘密風險
許多營業秘密案件都以完全相同的方式開始。一名關鍵高階主管、工程師或頂尖業務人員離開一家公司,加入競爭對手。這種轉職本身並不違法。員工可以轉換工作、進行公平競爭,並運用其一般技能與經驗。
當離職員工被指稱取得或使用屬於前雇主的機密商業資訊時,法律風險便隨之開始。在競爭激烈的產業中,該等資訊可能包括產品計畫、原始碼、工程檔案或專有流程,也可能包括客戶名單、定價資料、供應商資訊及銷售策略;商業計畫、內部預測、市場分析或上市時程;招募、薪酬或營運資料;機密簡報、電子郵件、下載檔案或雲端儲存文件;以及透過限制存取的會議、內部系統或專有資料庫所知悉的資訊。
客戶名單尤其值得注意。它們是加州訴訟中最常被主張為營業秘密的資訊之一,也是爭議最激烈的類型之一。只有在公司採取合理措施維持其機密性,且該資訊無法從公開來源輕易取得時,客戶名單才符合營業秘密保護資格。任何業務人員都能從 LinkedIn 或產業名錄重建的客戶名單,不太可能符合資格。透過多年機密商業往來建立、彙整客戶偏好、定價紀錄、採購模式及關係備註的資料庫,則完全是另一回事。
Apple/OpenAI 訴訟看來正涉及這類高風險事實模式。員工從一家科技公司轉往另一家,同時有人指稱機密資訊隨之流出。在營業秘密訴訟中,這些事實往往導致就鑑識證據、禁制令、文件保全、員工裝置及雲端帳戶所生的緊急爭議。
加州的張力:營業秘密主張何時成為事實上競業禁止
加州具有全國最強力、支持員工流動與公平競爭的公共政策之一。《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第 16600 條原則上禁止競業禁止協議。該州希望員工能自由離職、創辦新事業、加入競爭對手,並在市場上競爭。
此一政策在營業秘密訴訟中造成反覆出現的問題。無法執行競業禁止協議的公司,可能試圖藉由提起營業秘密訴訟達到相同結果。有時,被指稱的營業秘密竊取與實際侵害關係不大,而更像是為了懲罰關鍵員工離職。其目的可能是阻止其他員工離開、干擾新雇主,或將競爭成本抬高到使訴訟在實務上發揮競業禁止作用。
California courts have recognized this boundary. In The Retirement Group v. Galante, 176 Cal.App.4th 1226 (2009), the court held that section 16600 bars courts from enforcing a contractual restriction that prevents a former employee from soliciting customers, while still allowing courts to enjoin genuinely wrongful conduct like the use of trade secret information. The key point was that the employee’s conduct is not enjoinable merely because it violates a non-solicitation restraint. It is enjoinable only if it is independently wrongful, such as through actual trade secret misuse.
同樣地,在 AMN Healthcare, Inc. v. Aya Healthcare Services, Inc., 28 Cal.App.5th 923 (2018) 一案中,法院維持對前員工及競爭對手主張營業秘密及相關請求的雇主不利之簡易判決。法院認定,在相關資訊並非受保護營業秘密時,雇主不得藉由過度廣泛的禁止招攬及機密資訊理論限制合法招募活動。
這在加州尤其令人憂慮,因為法律旨在防止雇主將員工綁在原位。即使尚未審查實體理由,薄弱或過度廣泛的營業秘密主張也可能成為強大武器。緊急禁制令、鑑識檢查、訴訟費用、聲譽損害及侵入式證據開示的威脅,可能立即對前員工及新公司施加壓力。即使最終證明該主張誇大或具有藉口性,訴訟本身可能已達成其商業目的:拖慢員工、抑制競爭,並向其他可能離職者發出警告。
這種負擔並非理論上的。營業秘密訴訟可能使離職員工、新雇主或無力應付長期訴訟的新創事業承受沉重法律費用。在任何法院認定確有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之前,訴訟本身就可能危及員工的新工作、嚇退投資人或客戶,並使新雇主陷入不穩定。就此而言,法律制度有時可能因提出主要基於被指稱接觸表面上機密資訊、而非實際不當使用證據的邊緣營業秘密主張,容許事實上的競業禁止。
另一個反覆出現的問題,是從持有跳躍推論為不當使用。離職員工可能曾可存取公司系統、在正常任職過程中收到檔案,或甚至在離職後無意保留資料。這些事實可能正當化調查、保全,且在某些情況下正當化法院介入。然而,僅有存取或持有,不應自動推定員工已使用營業秘密從事競爭。關鍵問題是:該資訊是否確屬可受保護的營業秘密;是否以不正當方式保留或取得;是否已被揭露或使用;以及任何競爭行為是否由該不當使用所致,而非源於員工合法的技能、經驗、人際關係或市場知識。
因此,法院與訴訟當事人必須仔細區分正當的營業秘密保護,與將不可執行的競業禁止重新包裝成侵害主張的企圖。前員工的一般知識、技能、經驗、專業判斷、產業關係及記憶,不會僅因員工在工作中學得或發展而成為前雇主的財產。公司也不應能將一般競爭知識標示為機密,並利用該標示限制合法就業。
但相反觀點仍然重要。加州對員工流動的保護並非竊取的許可。員工可以離職並競爭,但不得取得客戶名單、機密定價資料、產品計畫、原始碼、技術檔案、商業策略、專有流程或其他受保護商業資訊,並利用該等資訊使新雇主或新創公司受益。同樣地,新雇主不得僅因加州不贊成競業禁止,就合法地鼓勵、招攬或利用另一家公司的營業秘密。
真正的問題在於合法競爭於何處結束,而侵害於何處開始。營業秘密案件不應建立在某人加入競爭對手或離職後取得成功這一事實上,而應建立在證據之上:特定受保護資訊確實存在、已採取合理措施維持其秘密性,以及該資訊遭不當取得、揭露、使用,或受到將被使用的威脅。在加州,這項區分不只是技術性問題;它對於同時維護營業秘密權利及該州反對限制員工流動的強力政策至關重要。
法院在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中關注的事項
營業秘密侵害案件高度取決於事實。提出請求的公司通常必須證明,爭議資訊符合營業秘密資格,且被告透過不正當手段或違反義務而取得、揭露或使用該資訊。法院通常會聚焦於下列問題:
- 該資訊確實是秘密嗎?一般向公眾公開、在業界廣為人知或可輕易查明的資訊,可能不符合保護資格。
- 公司是否採取合理措施保護該資訊?法院可能審查保密協議、存取限制、密碼控制、內部政策、員工訓練、文件標示及離職程序。
- 該資訊是否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當資訊為公司帶來競爭優勢時,營業秘密保護最為強力。
- 離職員工曾存取、下載、以電子郵件傳送、複製或保留哪些資訊?數位鑑識可能成為案件核心。
- 新雇主是否知情、鼓勵、招攬或從被指稱的不當使用中受益?競爭對手的角色可能極其重要,尤其在訴訟指稱有協同行為時。
- 是否存在實際使用、受威脅的使用,或僅是持有?禁制令聲請往往取決於不當使用是否已發生或可能發生。
這類案件很少只關於一份文件或一封電子郵件,而是關於行為模式:辭職前下載的時間、與新雇主的通訊、所取得資訊與競爭對手後續行為的重疊,以及各公司為防止不當使用所採取的措施。這種行為模式通常決定案件的成敗。
Tajima LLP 在此類爭議雙方的經驗
Tajima LLP 處理涉及員工離職、轉往競爭對手、機密商業資訊,以及受保護公司資訊遭不當取得或使用指控的營業秘密侵害案件。
尤其重要的是,本所有豐富經驗為離職員工及其新雇主辯護,對抗過度擴張的營業秘密主張。我們曾反對前雇主試圖以薄弱或過度廣泛的侵害指控作為事實上競業禁止。尤其在被指稱的營業秘密不過是任何業內人士都能重建的客戶名單,或員工歷經多年經驗後記在腦中的一般商業知識時,更是如此。在加州,此類主張不僅在法律上脆弱,也是法院一貫否定的過度擴張。
無論是為被指控取得客戶名單的高階主管辯護、代理遭前雇主緊急禁制令針對的新創公司,或代表專有原始碼或產品設計遭竊的公司提起真正的侵害案件,我們都了解此類案件如何建立,也了解如何抗辯。
我們從雙方立場處理過這些案件。事實極其重要,而早期行動——保全哪些證據、採取哪些立場、尋求何種救濟——往往決定案件如何收場。
保護機密資訊的公司應汲取的教訓
Apple/OpenAI 訴訟提醒我們,營業秘密保護不能等到員工離職後才開始。公司若在爭議發生前,將保護措施納入日常營運,便處於更有利的地位。這包括:
- 為所有可接觸敏感資訊的員工訂立書面保密、發明讓與及專有資訊協議
- 針對公司裝置、雲端儲存、通訊應用程式、個人電子郵件及可移除媒體的明確政策
- 依職務角色設定的存取控制——並非每個人都需要存取一切資訊
- 要求返還並確認公司資料的離職面談及離職交接程序
- 員工提出離職通知時立即停用其憑證
- 針對辭職前期間異常下載或傳輸的監控程序
- 識別公司最重要機密資產的營業秘密清單
- 在聘用競爭對手員工時,避免無意接收其前雇主機密資訊的到職程序
- 發現可疑行為時可立即啟動的訴訟保全及鑑識應變計畫
對於從競爭對手聘僱人員的公司,此議題同樣重要。新雇主應避免接收其他公司的機密檔案,應指示新進員工不得攜帶專有資料,並記錄為防止不當使用所採取的措施。若日後發生訴訟,這些預防措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何時應聯絡營業秘密訴訟律師
營業秘密爭議發展迅速。若公司懷疑機密資訊已遭取得,延遲行動會使證據保全、防止揭露或取得緊急救濟更加困難。就抗辯而言,及早制定策略同樣重要——爭議初期幾天的失誤,可能失去抗辯空間或造成難以挽回的問題。
視情況而定,律師可能需要迅速採取下列任何行動:
- 在電子郵件、裝置、雲端帳戶、存取紀錄及中繼資料遺失或遭覆寫前加以保全
- 評估爭議資訊是否確實符合可受保護營業秘密的資格
- 評估是否有必要尋求緊急禁制救濟——或如何提出反對
- 分析依聯邦 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及加州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提出的請求
- 協調對裝置及帳戶進行鑑識審查
- 在停止侵害函升高為爭議前作出回應
- 為被指控侵害的員工或公司辯護
- 制定在爭議解決期間保障企業營運的訴訟策略
Apple/OpenAI 案將歷經多年發展。大多數營業秘密爭議不會如此。它們會在最初幾個月內獲得解決,或進一步惡化。無論站在哪一方,能妥善處理這段關鍵期間的公司和個人,往往會處於較有利的位置。
若您正面臨營業秘密爭議,最重要的事就是及早讓具經驗的律師介入。風險太高,無法以其他方式處理。Tajima LLP 代理營業秘密侵害及商業訴訟案件的客戶,包括涉及員工離職、競爭對手不當行為、機密資訊及緊急訴訟策略的爭議。請聯絡我們討論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