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年來,加州因不要求自動進行初步揭露而有別於聯邦實務。此地的訴訟律師一向依賴文件提出請求、書面詢問,以及隨之不可避免而來的動議實務。這就是既有節奏,多數執業者從未對此提出質疑。
其後,立法機關制定了《加州民事訴訟法典》第 2016.090 條,允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及早作出結構化揭露——概念上類似聯邦訴訟律師多年來依據規則 26(a)(1) 所使用的制度。該法規有可能改變加州案件在最初數月的發展方式。然而,依我們的經驗,它至今仍明顯未獲充分運用。
該法規實際上的作用
第 2016.090 條允許任何一方當事人以書面要求對方提供初步揭露,內容包括可能掌握可發現資訊之人士的身分、支持請求或抗辯的文件及電子儲存資訊、損害賠償的計算,以及適用的保險協議。無須提出正式的證據開示請求,即須依固定時程於案件早期作出揭露。一旦送達要求,該義務即屬強制且持續。
換言之,它將傳統上需要數月來回進行證據開示才能取得的資訊提前提供。
為何多數訴訟律師未加運用
原因有幾個,但沒有一個特別有說服力。
最大的原因是習慣。加州訴訟律師長期以相同方式進行證據開示。通常會在最初幾週內送達一組文件提出請求及書面詢問,接著數月圍繞回覆進行爭執。第 2016.090 條並不完全符合這種既有作法,因此常被忽略。
有些執業者低估了它的價值。其想法是:既然我可提出量身訂做、精確針對所需事項的證據開示請求,何必要求概括性的揭露?這種邏輯表面上並無錯誤,但忽略了重點。初步揭露並非用以取代針對性證據開示,而是予以補充——在深入調查前先掌握全貌的方法。
該法規仍相對較新,判例也不多。這種不確定性使部分律師態度審慎。但在運用一項明確可用的工具前,先等待累積一系列上訴判決,依我們看法,就是放棄了可取得的優勢。
為何我們認為您應加以運用
促使及早透明化
傳統證據開示進展緩慢且不均衡。一方提出請求;另一方提出異議、僅提供所要求資料的一小部分,雙方再花費數週就其餘部分協商。初步揭露可壓縮該時程。在短時間內,您便可取得關鍵證人的概覽、核心文件的完整範圍,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損害賠償理論。透過一般證據開示,這些資訊往往要到更晚時期才可能實質取得。
更早限縮案件爭點
及早揭露可使爭點更加明確。薄弱的請求或抗辯會更早顯現。相關證據開示的範圍也會逐漸清楚。動議策略——包括及早提出終局性動議是否可行——可比原本提早數月評估。在複雜商業爭議中,文件與證人的數量可能極其龐大,這類及早的清晰度確實極具價值。
減少策略性操作
由於揭露屬強制且持續的義務,其限制了一方將關鍵文件扣留至證據開示後期、在最後關頭向對方提出新理論,或針對零散請求逐步釋出資訊的能力。沒有任何證據開示制度能完全消除策略性操作,但第 2016.090 條提高了進行此類操作的代價。
使案件更早具備解決條件
當雙方及早了解證據全貌,和解討論便更具成效,調解也更有意義。案件估值以實際證據為依據,而非臆測。我們曾見過案件因及早揭露而使當事人比依循傳統證據開示流程早數月走向解決。
何時最為有效
初步揭露在關鍵文件集中且可辨識的商業爭議中尤其有效;在涉及詐欺或不實陳述、及早取得通訊紀錄與證人至關重要的案件中亦然;以及在資訊不對稱的事項中——亦即一方掌控大部分相關證據,而另一方需要一種機制及早平衡雙方地位。
在事實已為雙方充分知悉,或自一開始證據開示即可能高度技術性或由專家主導的案件中,其效用可能較低。但即使在這些情況下,提出要求的成本很低,而潛在收益確實可觀。
幾項實務注意事項
時機很重要。該法規允許在案件早期提出要求。及時送達可將其價值最大化——若等到證據開示已經進行,便失去其目的。
應準備好互相揭露。此義務是相互的。在提出要求前,請確保您自身的揭露經得起檢視。沒有比要求他人透明、卻未準備好提供同等透明度更糟的事。
將其用作針對性證據開示的補充,而非替代。初步揭露讓您掌握整體圖像。文件提出請求、書面詢問和證詞錄取則補足細節。兩者相輔相成。
重點總結
第 2016.090 條不是邊緣性的程序工具。它可改變案件早期的走向——促進透明化、限縮爭議並提升效率。它至今未獲充分運用,並非反映其效用不足,而是習慣使然。對願意打破該習慣的執業者而言,該法規提供了一項直接的優勢:在案件更早階段,以更少阻力取得更多資訊。
在Tajima LLP,我們為客戶尋求每一項可用的程序與策略優勢。第 2016.090 條正是其中之一。
如您對加州州法院或聯邦法院的訴訟策略有任何疑問,請聯絡Jackie Levien或Chase Tajima,討論您的案件。